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202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第三条 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矿产资源目录包括矿产资源矿种和分类。

第四条 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

第五条 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确定和调整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应当统筹考虑下列因素,对相关矿产资源开展评估: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的重要程度;

(二)国内资源禀赋情况、紧缺程度以及对外依存度;

(三)相关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

第六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规定编制并经批准的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公布。开展地质调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就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矿产资源或者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编制相关规划,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七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投资、贸易、技术等合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接受我国相关部门和驻外外交机构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