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秉承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

认为2007年1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意义,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基于各自国内法律和双方利益,

重申坚定支持彼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以及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

基于两国高水平合作和将两国关系提升至崭新水平的共同愿望,持续深化中塔新时代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

希望巩固并世代传承两国人民友谊,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缔约双方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相互支持对方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重申不同台湾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认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巩固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实现发展繁荣以及弘扬全人类价值观所作的努力。

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边界协定和文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支持任何敌视缔约另一方的行动。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利益的活动,包括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一旦国际和地区出现复杂局势或爆发危机,有可能对缔约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缔约双方将立即协商,制定防止威胁的措施。

缔约双方愿利用高层交往和各层级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塔外长战略对话机制作用,及时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