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第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事项;

(五)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指导、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七)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被申请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抄告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